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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5月1日后,准备出售一些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会计人员以为这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样对吗?

16507 2018-05-22

A:你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是不同的,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涉税提醒: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截然不同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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